万雪是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专注于浙江温州地区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案件。执业多年来,她承办了超过1500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这起案件中,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工作。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由于周某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陆某承担剩余借款的还款责任,驳回周某某对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周某某、陆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他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他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在二审中为陆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始终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潘某某出具借条系其个人行为,双方未达成过共同还款的合意。陆某庭后参与调解系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他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的形式要件和借款合意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要点,当事人在借款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民间借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明确借条的内容,清晰界定借款人和还款责任,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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