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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胜诉,民间借贷案当事人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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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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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万雪律师处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潘某某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要求陆某承担剩余借款的还款责任。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进行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这类案件的核心风险在于对共同借款人认定的争议。
二审胜诉,民间借贷案当事人全面免责

万雪是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专注于浙江温州地区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案件。执业多年来,她承办了超过1500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这起案件中,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工作。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由于周某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陆某承担剩余借款的还款责任,驳回周某某对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周某某、陆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他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他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在二审中为陆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始终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潘某某出具借条系其个人行为,双方未达成过共同还款的合意。陆某庭后参与调解系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他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的形式要件和借款合意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要点,当事人在借款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民间借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明确借条的内容,清晰界定借款人和还款责任,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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