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服务区及收费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工程提供劳务服务。甲公司完成劳务后,乙公司却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协商无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和保全费。乙公司则提出反请求,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归其所有,用于维修不合格工程,还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承担仲裁费用。
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的周红翠律师,长期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她在执业过程中,接触过众多类似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周红翠律师全程参与仲裁。她协助甲公司全面梳理仲裁请求,明确了各项诉求的依据和金额。在庭审中,她积极参与举证质证,针对乙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过提供相关的验收记录和证据,有力地反驳了乙公司的主张。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向双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由于双方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梳理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周红翠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始终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最终,乙公司同意在约定日期前分两期向甲公司支付款项,第一期支付40万元,第二期支付20万元。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确认了协议的效力。周红翠律师长期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定和工程款的支付条款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高频漏洞。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如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付款情况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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