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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公司追回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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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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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丁晓霞律师处理过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获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明确,但到期提示付款时,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丁晓霞是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服务于江苏南通市如皋市及周边,擅长处理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
票据到期拒付,公司追回28万余元

原告公司取得的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公司,被告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遭拒。为维护权益,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件。接受委托后,她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票据法》,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

在办案过程中,丁晓霞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原告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被告青岛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处理票据纠纷时,关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是高频漏洞。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进行票据交易时,要注重对票据相关信息的审查和关键证据的留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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