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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后,他成功拿回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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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丽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41人 执业9年
律所: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320171139765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30052715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徐丽平律师,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房屋买卖、餐饮加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会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凭借自己的执业经验和实务技巧,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思路,通过庭审实战与良好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好的诉讼效果。致力于专业领域是我一贯的坚持,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我能够给您更专业更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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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徐丽平律师处理过一起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以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给曹某,曹某入住并缴费。但张某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合同并网签,古某否认曹某合同效力。徐丽平律师通过扎实证据和专业论证,证明古某与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支持曹某诉求,助其实现房屋产权登记。这类案件的核心风险在于防范一房两卖及恶意串通行为。
一房两卖后,他成功拿回房屋产权

河北秦皇岛的徐丽平律师,就职于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执业第7年时,她遇到了这起一房两卖的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指示向曹某交付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便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

徐丽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梳理证据链时,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重点收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针对各方抗辩,徐丽平律师逐一制定驳斥策略。针对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徐丽平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恶意串通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曹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庭审中,她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实,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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