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军是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服务地区为惠州惠阳,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2021年12月6日,原告段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他人。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段某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难点在于公司已注销,无责任主体可诉。他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赵某、孙某个人身上。张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某,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某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某委托律师提出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长期认为,公司注销过程中的出资、减资、清算等环节存在高频漏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出资、减资和清算等程序,避免因违法操作导致股东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定期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各项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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