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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书面利息约定,二审驳回高额利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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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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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杰律师处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诉人L某与被上诉人SX系朋友关系,20XX年X月至X月,SX因资金周转陆续向L某借款,通过银行和POS机转账完成交付,20XX年X月X日,SX出具XX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双方就本金和利息产生争议,L某起诉要求SX偿还本金及按月息2%支付起诉日起至付清日的利息。一审判决SX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L某不服上诉。高杰律师作为SX二审代理人,深入分析证据,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提出针对性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L某上诉请求。
借条无书面利息约定,二审驳回高额利息诉求

在甘肃白银地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的高杰律师,是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与合同事务等领域。

案件中,L某上诉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每月还款XXX元系利息。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发回重审、二次上诉的复杂背景,深入研读一审卷宗、借条、资金流水、还款明细等证据。针对L某的主张,他强调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若有约定应在书面借条中明确,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L某主张口头约定利息缺乏核心书面佐证;L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模糊,未明确提及利息标准等关键信息,无法印证口头利息约定;L某主张的XX万元借款中,实际转账金额仅XXX元,现金交付部分无证据佐证。

庭审中,高杰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L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他清晰梳理SX的还款明细,论证每月还款系冲抵借款本金,而非利息。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高杰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L某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X%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L某的上诉请求,维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即SX偿还L某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X元,合计XXX元,并承担截止本息付清之日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L某负担。

高杰律师长期认为,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务必明确写入书面合同,避免后续纠纷。在借贷关系中,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清晰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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