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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关键部位差异成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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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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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丹律师执业3年,专注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核心证据冲突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王丹律师精准识别出双方产品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采用多维度抗辩策略,并在庭审中有效应对。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关键部位差异成胜诉关键

南通睿公司系“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其认为海门XX厂生产、销售,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王丹律师自2021年执业,此次代表XX厂参与案件。

睿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涉案专利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试图以此证明两者近似。而对于XX厂来说,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有力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对比分析。王丹律师介入后,进行了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指出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同时,王丹律师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构建了多维度的抗辩体系。

在庭审中,睿公司可能会强调双方产品在整体轮廓上的相似性,认为这种相似足以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则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关键区别点。她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整体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不同产品之间的较小区别,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之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导致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丹律师的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丹律师坚持一审核心观点,协助二审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王丹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采用精准识别关键差异、构建多维度抗辩体系以及有效引导庭审焦点的方法论。通过深入分析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将该部位的差异作为抗辩的核心发力点,同时预备多种抗辩理由,以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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