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使得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胜诉判决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王彦栋律师负责此案。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此案表明,在执行案件中,通过穿透调查,挖掘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利用法律规定追加股东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可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为债权人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提供了有效途径,对解决类似执行难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执行阶段“执行不能”问题在实务中较为突出,债权人难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实现债权。陕西王彦栋律师(2017年执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在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时,通过调查令穿透调查,证实股东虚假出资,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最终双方和解,案件全额执行完毕,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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