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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变全额回款,律师穿透调查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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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3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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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阶段的“执行不能”问题,在实务中是一大难点。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胜诉判决往往难以落地变现。通说认为,执行程序中若要追加被执行人,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然而实践中,调查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主体的财产状况和出资情况存在较大困难,尤其是涉及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可能涉及年代久远、资料缺失等问题,导致债权人难以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无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债权。
执行难变全额回款,律师穿透调查追加股东

在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使得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胜诉判决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王彦栋律师负责此案。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此案表明,在执行案件中,通过穿透调查,挖掘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利用法律规定追加股东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可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为债权人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提供了有效途径,对解决类似执行难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执行阶段“执行不能”问题在实务中较为突出,债权人难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实现债权。陕西王彦栋律师(2017年执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在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时,通过调查令穿透调查,证实股东虚假出资,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最终双方和解,案件全额执行完毕,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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