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吉贡XX供应猪肉,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XX公司按要求开具发票,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非其员工,只是代付款。XX公司陷入货款难收回的困境,遂委托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代理此案。
黄俊华律师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他调取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吉贡XX未提异议且支付部分货款;吉贡XX庭审中确认孙X、张X为销售、采购“联络人”。黄律师向法庭提出,即便孙X、张X非正式员工,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同时指出吉贡XX有保供资质,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该公司,且吉贡XX付款行为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代付”说,黄律师以开票抬头和付款后未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进行反驳。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黄俊华律师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案表明,在表见代理认定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微信记录、发票、付款行为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有效证明表见代理成立。这为同类债权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提供了参考,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面的经验,为债权人维护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