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XX、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温甲X上诉称案涉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的款项,自己向游XX出具借条是受胁迫,且对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一事不知情,一审判决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误。刘XX委托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的邹婷律师代理此案。
邹婷律师专注民商事领域,围绕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展开证据梳理。她指出,2018年5月17日温甲X向游XX出具20万元借条,同日游XX向温甲X账户转账20万元,足以证明温甲X与游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对于温甲X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强调其未提供证据,且出具借条后未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同时,2019年9月4日游XX与刘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刘XX电话通知温甲X,游XX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甲X,证明债权转让已履行通知义务。
二审法院采纳了邹婷律师的观点,认定温甲X与游XX借贷关系成立,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温甲X应偿还借款。此案表明,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借条、转账记录等可证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通知记录能证实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邹婷律师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通过精准梳理证据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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