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会采用一些复杂的用工模式,如声称劳动者属于第三方合作团队,以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因为用人单位可能不提供相关的书面合同、考勤记录等直接证据,而劳动者自身可能难以获取足够的间接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该公司,岗位为UI设计。工作期间,刘某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地点也在公司办公地。然而,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告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委托,刘伟律师代理刘某出庭。
刘伟律师专注劳动纠纷维权,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这一待证事实,收集了多方面证据。一是某招聘软件的招聘单显示招聘主体为该科技公司;二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某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包括迟到、请假等情况;三是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发布通知;四是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刘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昆明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纳了刘伟律师提交的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共计11471.26元。该案件表明,在复杂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可通过招聘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多方面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通过有效举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刘伟律师在工伤赔偿和劳动纠纷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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