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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效力存争议,律师锁定焦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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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4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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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合同纠纷实务中,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常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若结算人离职,其签字对账应属无效;但也有观点指出,只要结算人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对账,其效力不应因离职与否而受影响。实践中,当被告以结算人离职、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拒付货款时,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需证明结算人的身份效力及对账的合法性。
指定结算人效力存争议,律师锁定焦点胜诉

在某水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依约供货并开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杨杭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领域,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此外,他还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等方式,为委托人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的全面胜诉,对同类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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