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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性质争议,律师凭协议追回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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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7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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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梁某与被告绥中XX公司、宁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款项性质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判断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需审查双方是否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约定。实践中,若一方主张是投资款,另一方主张是借款,且款项支付备注模糊,就容易产生争议。在仅有转账记录,无明确书面协议时,举证难度较大,法院裁判也可能存在分歧。
借款性质争议,律师凭协议追回200万

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原告虽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但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款项性质模糊。按照上述争议情况,原告主张款项为借款面临被驳回的风险。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委托。

隋常有律师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围绕“款项为借款”这一待证事实开展工作。首先,隋常有律师梳理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其次,律师指出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通过这些证据和论证,隋常有律师构建了关于款项为借款的证据链。

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该案表明,在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时,书面借款协议是认定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即便款项支付备注模糊,有明确的借款协议也能有效证明借款关系。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的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在复杂的款项性质争议中准确认定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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