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原告虽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但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款项性质模糊。按照上述争议情况,原告主张款项为借款面临被驳回的风险。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委托。
隋常有律师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围绕“款项为借款”这一待证事实开展工作。首先,隋常有律师梳理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其次,律师指出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通过这些证据和论证,隋常有律师构建了关于款项为借款的证据链。
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该案表明,在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时,书面借款协议是认定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即便款项支付备注模糊,有明确的借款协议也能有效证明借款关系。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的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在复杂的款项性质争议中准确认定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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