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原平的一个小区,一场物业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三供一业”移交单位,长期在小区提供服务。然而,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后,决定解聘这家物业公司。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物业公司却拒不退场,这引发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业主委员会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很多普通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容易踩坑。其一,很多业主不了解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要求。有的业主以为随便召集一些人开个会,大家同意解聘物业就可以了,却不知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程序不合法,解聘决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其二,部分业主在解聘物业时没有书面通知,只是口头传达,这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很难举证。口头通知没有留下明确的证据,一旦物业否认收到通知,业主方就会陷入被动。
在这场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委托了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的白玙新律师。白玙新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服务地区为山西忻州五台县。他曾在保险公司任法务三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深耕于交通事故、保险合同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在交通事故中相关车辆损失案件上尤为专精,同时在医疗事故等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现任第五届忻州市律师协会监事的他,凭借严谨的执业态度、精湛的业务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与行业内的广泛认可。
白玙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深知取证的重要性。他仔细收集了业主大会的表决记录、解聘通知的送达证据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调解过程中,他情理兼顾,尝试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物业公司坚持己见,调解未能成功。于是,白律师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在庭审中,他围绕业委会主体适格、业主大会程序合法、解聘通知有效、物业公司依法应退场展开抗辩,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程序违法、无权解聘”等上诉理由。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物业公司三十日内退出小区并返还物业服务用房。判决依据《民法典》第278条、946条、949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业委会备案有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解聘程序符合规定,合同已解除,物业公司应当退场移交。
白玙新律师秉持“严谨务实、精益求精、客户至上”的执业准则,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在这个案件中,他优先尝试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在调解无果后精准诉讼,保障了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真正做到了以专业能力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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