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蔡某持股16%,请求解散某建材公司。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但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武某认为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蔡某的请求面临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的风险。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材公司与武某委托,指派马国律师代理此案。
马国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围绕“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这一核心观点展开工作。他深入研究公司运营情况,指出蔡某虽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对于蔡某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马国律师认为仅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结构瘫痪。同时,他强调公司提出的股权收购方案,说明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国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判决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表明,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需综合考量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瘫痪、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因素。马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处理案件的思路和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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