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A公司与ZX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中,ZX曾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A公司因经营困难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ZX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垫付的职工工资和生产经营开支按优先债权受偿,管理人未确认,Z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王梦静律师凭借苏州大学本科的法学专业学习背景,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利用自己承办案件逾700件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全面梳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核心争议点。她迅速精准锁定本案两大关键抗辩方向:一是上诉人主张的“垫付职工工资”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其主张的“经营垫付款”是否符合共益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
针对案件复杂的事实背景与法律适用难点,王梦静律师制定了“证据抗辩+法律适用辨析+程序合规坚守”的三维办案策略。她有着多年基层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淮安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在审查证据时格外细致。她仔细审查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工人工资收条、增值税发票、合同及证人证言等。凭借过往处理众多合同纠纷等案件锻炼出的敏锐洞察力,她发现上诉人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主张垫付职工工资却未提供工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现金支付方式亦无公司账册佐证;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仅能证明公司土地被查封,无法直接推定其实际垫付款项的事实。
王梦静律师深耕破产法律领域,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深入研究。她明确共益债务的法定界定——需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上诉人主张的XXXX元垫付款均发生于破产受理前,显然不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与本质特征,这一核心法律适用要点成为抗辩关键。
庭审中,面对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张,王梦静律师以其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底气展开层层递进的有力抗辩。她指出职工债权主张中劳动关系缺乏实质证据支撑,管理人未接管到相关职工名册,留守人员亦未提及该六名所谓“员工”,垫付款事实无法成立;针对共益债务主张,她清晰阐释法定构成要件,强调垫付款发生时间与共益债务的法律定义存在根本冲突;回应上诉人提出的“账户冻结必然垫付”的推定,她指出该逻辑缺乏直接证据佐证,且上诉人自身存在多起执行案件,其实际支付能力存疑,不能仅凭间接事实推断垫付款事实。
同时,王梦静律师作为律所主办律师,依托团队协作优势构建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发挥了作用。她严格坚守破产程序的合规性原则,向二审法院详细说明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的合规流程与审慎态度,强调对债权的确认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避免因主观推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获得了合议庭的认可。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Z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明确认定,上诉人主张垫付职工工资但未能证明六名人员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垫付款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其主张的经营垫付款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构成要件,故对其要求确认优先债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精准解构争议焦点、严谨辨析证据效力、精通法律适用以及坚守程序公平至关重要。王梦静律师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破产企业守住了合法边界,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体现了专业破产法律业务律师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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