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一位高龄老人,于2022年6月1日在被告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灯光明亮、设有防滑垫、灯带及“小心阶梯”提示,是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才摔倒,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在此情况下,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
王策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专注于复杂合同纠纷等领域。他围绕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调查。首先,详细查看事发地现场,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其次,收集原告的医疗鉴定报告,确定原告因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并整理原告因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相关票据。最后,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该案表明,在判断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不能仅依据其设置了基本的安全警示,而应结合具体的安全规范全面考量。王策律师在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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