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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定性辩护,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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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7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子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16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61054467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06492007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办案严谨务实、直击要害,以专业能力与可靠口碑赢得当事人长期信任,靠谱稳妥,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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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因与建筑公司就工程保证金退还产生纠纷,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涉案金额600万,法定刑10年以上。山东青岛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从定性、证据链、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法院采纳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吴某无罪释放,权益获维护。
诈骗罪定性辩护,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案件起始于某工程公司法代表人吴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市政工程合作协议,吴某收取对方6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因政府规划调整项目终止,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产生纠纷,建筑公司以“吴某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报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此时,吴某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起执业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

丁子宸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辩护过程中,他首先进行定性辩护,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他全面梳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凭借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系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他还指出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材料采购等合理开支,说明吴某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

在庭审中,丁子宸律师凭借多年承办经济犯罪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对证据链进行击穿,否定指控事实。他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客观性;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依法不予认可,强调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丁子宸律师还从法律适用方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他当庭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吴某的公司正常经营,名誉及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年度金牌合伙人”“优秀执业律师”等荣誉,还成为南方周末、中国百姓舆论网热点法律事件特邀点评律师,其专业能力和可靠口碑赢得了当事人的长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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