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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时间:2026.01.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谋求非正当权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业及集体经济组织职员或其他履行特定职能之人贵重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行贿罪。
而对于此种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贿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其次,行贿金额虽未达三万元,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亦可判定为行贿罪:其一,向三名以上人员行贿;
其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其三,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岗位调动;
其四,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督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
其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且不足一百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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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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