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被告人的生活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彻底改变。他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着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相撞。被害人受伤严重,住院治疗数月后,出院次日竟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虽积极救援被害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但交警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时的被告人仿佛置身于黑暗的深渊,他深知自己面临着严重的刑罚,未来一片迷茫,那种绝望和无助几乎将他吞噬。
这样的案子,黄学良律师执业多年来已经办过300余件。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做律师前,他于2017-2018年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系统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流程实务训练,这让他对刑事案件有独特视角。2019-2020年他正式在资中县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
接手案件后,黄学良律师凭借200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案件的关键在于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自首情节的把握。曾经在律所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关键不在表面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在深入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以及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他深入调查案件细节,仔细研究鉴定报告,发现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黄学良律师与谢某某律师共同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不是致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那个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的评选标准是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在这个案子里他做到了极致——例如他对鉴定报告的细致分析和对自首情节的充分论证。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系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但外伤是主要原因,故仍认定死亡结果,未采纳“致人重伤”的意见。但关键的转折出现了,法院明确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黄学良律师通过对自首制度的准确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合理质疑,成功为被告人在致人死亡的不利后果中争取到从轻量刑。黄学良律师始终坚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唯有将专业知识与案件实际相结合,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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