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知情权遭遇“拦路虎”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它就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眼睛”,能让股东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重要信息。然而,在现实中,股东知情权常常遭遇各种阻碍。
许多公司以股东曾参与经营、认为没必要查阅等理由拒绝股东查账。但实际上,股东知情权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是法定且独立的权利。同时,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很多人不清楚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一些公司认为会计凭证属于公司内部资料,股东无权查阅,这其实是对股东知情权的错误解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可以请求查阅。而会计凭证作为会计账簿的基础,也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
精准复盘,邹鹏鹏律师破局股东知情权纠纷
邹鹏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缜密的法律思维。自2018年执业以来,她已成功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在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杜XX与某食品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杜XX出资受让公司股权后,却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他多次书面请求查阅相关资料,却被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理清证据链条。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受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的影响,食品公司不能以“没必要”为由剥夺杜XX的权利。
在庭审中,邹鹏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对方展开激烈辩论。她精准地论证了“知情权”的法定性与独立性,让食品公司以“原告曾负责经营”为由的抗辩理由站不住脚。同时,她坚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因为在实务中,仅查看会计账簿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财务问题。会计凭证是发现是否存在挪用资金、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心证据基础。最终,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邹鹏鹏律师在诉讼请求中还细化了查阅的时间、地点及辅助专业人员的参与,确保了判决生效后能够真正实现“看得见、查得清”。
判决结果彰显律师价值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XX提供自2014年4月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及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其查阅。
在这个案件中,邹鹏鹏律师展现了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素养。她精准定性,击碎了被告的抗辩理由;扩大战果,锁定了关键证据;程序合规,确保了判决的执行落地。她的努力不仅维护了杜XX的合法权益,也为小股东在面对股东知情权被侵害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让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