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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万货款要不回看律师如何帮当事人破解回款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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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0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雅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91114336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80517780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厦门大学法学院科班出身,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毕业后入职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担任法官助理,深入了解民商事审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018年加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长期在法院咨询窗口担任公益律师,并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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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魏雅雯律师曾代理郭女士与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郭女士垫付公司欠款后受让债权起诉,被告却称不知情且未收到通知。魏律师多方收集证据、理清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郭女士货款537248.23元及相应违约金,成功帮郭女士追回款项。
53万货款要不回看律师如何帮当事人破解回款僵局

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案号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原告是郭XX女士,她委托了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章XX和魏雅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是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X月XX日,南京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约提供了价值XXX.44元的混凝土,被告或他人代付了517732.21元,还欠537248.23元。郭女士是混凝土公司职工且经办该业务,期间公司一直催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根据公司规定,郭女士垫付了这笔欠款,20XX年X月X日,混凝土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郭女士,并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郭女士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37248.23元以及自20XX年X月X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而被告辩称,对案涉混凝土供应合同不知情,不清楚合同上公司印章是否真实,合同签订是案外人刘XX办理,收货付款是案外人汪XX办理,与公司无关,且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郭女士当时心里特别焦虑,担心这50多万的货款要不回来,自己的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郭女士在决定起诉后就找到了魏雅雯律师。魏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工作。她前后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卷宗里的合同、送货单、对账明细表等资料加起来有好几百页。她还多次与郭女士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在研究案件过程中,魏律师发现,虽然被告声称对合同不知情,但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外人刘XX为无权代理。同时,郭女士提供的被告出具给汪XX的授权委托书虽为复印件,但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于是,魏律师围绕这些关键点,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代理词、证据清单等。

突出关键策略点

魏律师的代理意见核心逻辑是,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入手。一方面,合同上有被告公司印章,应视为被告对合同知情并认可;另一方面,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汪XX的代理行为对被告有效,即便部分供货时间超出代理期限,但货物送到了被告项目部,应认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被告主要就是以不知情和未收到通知来抗辩,而魏律师从合同效力和代理行为的有效性上进行反驳,让法院能够清晰地判断案件事实。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魏雅雯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处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魏律师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汪XX代理行为有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依法成立并生效,汪XX在对账明细表上的签字确认和付款行为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XX货款537248.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驳回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2元,由被告负担。

郭女士原本担心这50多万要不回来,现在不仅拿回了货款,还获得了相应的违约金。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律师准确把握了合同的效力和代理行为的有效性,通过收集和整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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