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女士和郭先生曾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于某年月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车辆、房屋问题做了约定,但未提及银行存款。庞女士认为郭先生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尚有陪嫁物品未返还、借款未偿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郭先生则辩称陪嫁财产部分是自己购买,部分已损坏或被庞女士处理;共同财产不应分割,银行卡取钱是为儿子治脚伤;庞女士转账并非借款,而是替弟弟还款。
赵一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证据。对于庞女士提交的陪嫁财产清单,因无发票且郭先生不认可,难以采信。在存款及债权分割方面,赵一律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发现郭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于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多次取现,金额达数万元。郭先生虽称是为儿子就诊取现,但未举证证明花费金额,且取现时间分散,该取现行为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郭先生的取现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酌情判决郭先生支付庞女士财产分割款,并承担诉讼保全费。
赵一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领域。他秉持“踏实可靠”的执业理念,坚持“案件无大小,细节定成败”,注重心理关怀与法律策略并行,通过标准化办案流程与庭前模拟,提升案件研判精度。在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赵一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细节的把握,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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