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环城南XXxx号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共同成立被告一运作该项目。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后,二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合作保证金也已退回,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二则称已履行协议义务,相关费用与其无关。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接受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参与此案。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民间借贷案件等领域尤为专精。
立案审理后,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汤思骑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握。针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汤思骑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起算,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时效已过的主张。同时,对于管理费约定的性质及效力,汤思骑律师依据《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清晰阐述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为维护被告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等费用。被告一和被告二对汤思骑律师的专业表现给予高度评价:汤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思路清晰,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要点,为我们制定的诉讼策略切实有效,充分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此次胜诉不仅彰显了汤思骑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类似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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