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被告A、B、C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银行借款用于购房,被告C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按照承德当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审理习惯,会重点审查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抵押权的设立时间。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和抗辩策略提出了很高要求。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接手了此案。
谢非非律师所在的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针对此案,制定了详细的应对策略。作为专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谢非非律师首先对案件涉及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他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范围展开核心抗辩。通过仔细梳理证据,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于是,谢非非律师主张原告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免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谢非非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之余,谢非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此案表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承德地区对于阶段性保证责任的严格审查和精准认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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