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入境管理相关案件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客户不具备申办APEC商务卡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劳务合同、个人简历、社保记录等虚假资料,为百余张APEC商务卡提供代办服务,情节严重,认为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对被告人A来说,处境十分糟糕,一旦罪名成立且按建议量刑,那将面临多年的牢狱之灾。
被告人A委托了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担任辩护人。魏建明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从2016年开始执业,拥有10年以上民事、刑事案件执业办案经验,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
魏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多个核心维度展开了辩护工作。首先是罪名定性方面,他提出被告人A系通过伪造资料骗取APEC卡,而非直接出售证件,更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构成要件。虽然这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清晰呈现了法律适用的分歧,让大家看到了律师在法律专业上的深入研究。其次是管辖权限问题,魏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案件应由北京管辖,这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最后在犯罪数量认定上,他提出存在退卡、未领卡情形,不应全额计入犯罪数量。虽然法院未采纳这个意见,但推动了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该情节。
为了强化被告人A从犯的地位,魏律师下了不少功夫。他仔细梳理同案犯供述、资金流转记录、工作分工证据。发现被告人A仅负责收取客户资料、审核费用、编造个人简历及劳动合同等辅助性工作,而挂靠公司寻找、社保记录伪造等核心环节由同案人主导,并且被告人A每张卡获利仅1500-3000元,远低于同案主导者。通过这些证据,魏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在悔罪情节的呈现上,魏律师积极协调被告人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审理阶段又补充退缴3万元,全额退清了13万元违法所得,还预缴了罚金3万元。同时,他提交相关转账凭证、缴费证明,直观展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的情节,形成了完整的从宽处罚证据链。
针对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有期徒刑,魏律师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量刑规定,参考类似案件裁判尺度,重点强调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提出了合理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伙同他人有偿出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APEC商务卡100余张,侵犯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不过,法院认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万元、预缴罚金3万元、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比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有期徒刑,虽然刑期增加了六个月,但考虑到案件情节严重,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律师多维度的辩护、对从犯地位的论证以及对悔罪情节的全面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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