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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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后,若屋内有物品该如何处置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后,针对添附物品的处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若承租人未经出租方明确许可擅自决定添加附加物品,那么承租人必须承担将这些物品移除的责任,如果无法完全移除,则出租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经济补偿。然而,若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对租赁房产进行了改造或增添其他设施,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有状态,或者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当租赁契约尚未期满之时,业主若有意出售房屋,应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承租方发出通知,以便承租方能够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方未能决定购买或者在被告知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未能明确表达购买意愿,则业主可将房屋出售予第三方。在此情况下,承租方仍有权继续执行原有的租赁协议。

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租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租赁协议未到期之际若欲放弃租用,应根据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若未能找到相关约定,双方则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租赁契约,同时由违反合约义务的一方承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租约尚未结束之际便提议退租,无疑将被视为构成违约行为。针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则需根据已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进行具体评估和分析。通常而言,中途退租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通常会通过收取违约金的方式予以解决,然而关于违约金金额的具体数额以及适用标准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具体问题做出更深入、细致的规范和阐释。

未到期的房屋可以由承租人再转租给次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才可以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