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虚假宣传
促成交易、赚取
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
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
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
购房资格等。
二、隐瞒房屋重大事实
房屋的重大事实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比如凶宅、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
中介隐瞒重大事实会导致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签合同。
三、故意
欺诈中介为了赚取高额
中介费,出现类似“
一房二卖”的
欺诈行为。
四、审核不到位
中介
居间服务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审核房源,但部分中介在房源审核方面并未尽职尽责。
如部分业主在挂牌时提供虚假材料,中介未核实就挂牌交易。
这种不严格的审核流程,致使
交易纠纷增加,甚至为
合同诈骗提供了通道。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有义务向交易双方告知合同重要条款。
但现在的合同以制式合同为主,很多有关中介减责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未显著提示。
六、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经常会允诺购房者的各种要求,比如
保证过户、帮助报哪里购房资格、提供贷款服务等。
但在签合同时,却以制式合同无法更改为由拒绝将所有承诺写入合同。
发生纠纷时却予以否认,而购房者也没有足够理由证明中介曾经做过承诺。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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