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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金赔偿标准怎么算

时间:2025.07.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55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有约定的情况:
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赔偿
若约定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很多(超损失30%),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
若约定过低,也能请求增加。
2.合同未约定的情况:
参照《民法典》,损失赔偿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像房屋买卖,卖方违约,买方付的房款利息、房价差价损失等都算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将房屋卖给小胡。合同中约定若小朱违约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小朱因自身原因违约,拒绝卖房。小胡已支付房款并因房价上涨产生差价损失。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小胡则认为约定合理且自己还有其他损失,双方就违约金赔偿标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一般按约定执行。但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通常指超过损失30%),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约定过低,也可请求增加。本案中,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若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小胡已支付的房款利息、因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等都可能计入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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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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