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赔偿请求:
若出租人侵害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可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法院会支持此类诉求,赔偿范围含无法优先购买的差价损失等。
2.
合同效力:
承租人不能仅因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过可要求出租人赔偿自身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
房屋出租给小丽。在租赁期间,小朱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小丽,就将该房屋卖给了小胡,并办理了
过户手续。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小朱的行为侵害了她的权利,于是要求确认小朱与小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小朱则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小丽的要求。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朱未通知小丽就
卖房,侵害了小丽优先购买权,小丽有权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包括因无法优先购买造成的差价损失等。
2、承租人不能仅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小丽要求确认小朱与小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会得到支持,但她可要求小朱赔偿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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