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立即咨询
物业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对停车费用的处理需视实际情形而定。若停车空间为业主购买或受赠予,物业无权收取停驶费用,因为公有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若物业经建设单位授权收取停车费,费用标准也需在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合约中明确规定。若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权及收费标准需由业主大会按管理规约拟定。

小区业主停车收费需由业主委员会决策。公共区域停车、收费、收入归属及未购车位住户停车等问题,应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拥有相应权力,但具体决策需经全体业主共同商议。

小区停车位和车库原则上为住户服务,可通过售卖、赠送或出租等方式分配。若停车位占用公共道路或属于整体配套设施,不论是否随住宅出售,其使用权通常视为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及所有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规划中明确包含的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享;若未纳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可能归开发商。非规划内、占用业主公有道路或专用场所的停车位,原则上归业主共享,但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社区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非独立建筑,本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登记所有权。商品房售出后,建筑用地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地下停车位权益归业主共有,与其他公共设施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