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之下交付的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首先,如果开发商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在销售过程中曾作出保证,能够为客户提供购房资格的相关服务,并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诱签了合同,且消费者为此付出了定金,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所付款项,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对方拒绝退还定金,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指控其涉嫌欺诈行为。

无法获得购买商品房资质和权利的客户在支付定金之后,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款的。当购房交易合约签署完成以后,由于政府发布了新的房产限制政策从而导致买家失去了原有的购房资质,这种情况下,买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的法律责任,因此所缴纳的定金也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未取得购房资格情况下支付了定金,一般可以得到退还。倘若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出现因限购政策调整而导致买方原本具备购房资格的条件随之丧失,此时买方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所交付的定金理当予以返还。相反,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即已出台相关限购新政,那么买方面临的主要责任,定金则可能无法被全额退还。

要是当事人没有购房资格,却已经付了定金,一般来说是可以要求退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定金的支付可以看作是无效交易的一部分,所以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不具备购房资质却付了定金,能要回来!法律有规定,因双方原因无法签约,定金按规定处理;要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没签合同,卖方得退定金。要是因为政策,买方没了购房资格,能解除合同,把定金要回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说了,没签约得全额返还预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