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停工留薪期,单位要按原
工资福利待遇,每月给员工发工资。
2.劳动或
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员工主动解约,单位要给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定。
3.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还有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省级政府定。
4.单位没给员工交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该付的费用单位承担。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单位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九级伤残。小许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单位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之后小许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该单位未依法为小许缴纳工伤保险。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该单位应补足小许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2、由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单位拒绝支付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小许。
3、因单位未依法为小许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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