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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迟延交付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理

时间:2025.05.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1.合同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能要求赔偿损失购房者可让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2.有违约金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确定赔偿数额。
3.因延迟交房造成其他损失,购房者可主张赔偿。
4.协商不成,购房者可通过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小丽开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
然而到了交付日期,小丽却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小朱多次催促,小丽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小朱决定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小丽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但小丽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协商无果,小朱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若购房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小朱可按约定要求小丽支付违约金;若没有约定,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若小朱因房屋迟延交付有其他损失,也可主张赔偿。
协商不成,小朱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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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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