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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约定赔偿咋办

时间:2025.05.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1.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无赔偿约定时,按《民法典》处理。
因解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要担责。
2.损失赔偿额为违约所致损失,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范围。
3.承租人提前解约,房东可收集租金、闲置收益等损失证据起诉索赔;
房东提前解约,承租人也能按此维权。
受损方依法可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提前解约赔偿事宜。租赁期内,小朱因自身原因要提前解除合同,小李认为小朱的提前解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租金损失和房屋闲置期间的收益损失,要求小朱赔偿。小朱则觉得合同未约定赔偿,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此案中,若小朱提前解约,小李可收集证明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房屋空置期的市场租金价格、寻找新租客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赔偿。同理,若小李提前解约,小朱也可按此原则主张赔偿自己的损失。虽合同未约定赔偿,但受损方仍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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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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