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再次鉴定申请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若对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这里的15日指的是自然日,从鉴定结论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2.期限计算示例:
假如鉴定结论在5月1日送达给申请人,那么从5月1日开始算,到5月16日(包含16日当天),这15日的申请期限就结束了。
3.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这15日的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那么
期限届满日期就往后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另外,在途时间不算在这15日内。
例如通过邮寄送达鉴定结论,从邮件交邮时开始算在途时间,这部分时间不包含在15日的申请期限内。
案情回顾:小朱因
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于5月1日将鉴定结论送达小朱。小朱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自身
伤残情况应评定更高等级。但小朱对于申请再次鉴定的15日期限计算存在疑问,不确定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也不清楚从何时开始计算,于是引发了关于能否按时申请再次鉴定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15日是自然日,从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小朱的鉴定结论于5月1日送达,那么到5月16日(含16日当天)期限届满。
2、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途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如邮寄送达,邮件交邮起算的在途时间不包含在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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