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伤
赔偿“三期”包括
停工留薪期、护理期、营养期。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受伤或患
职业病暂停工作治疗,单位按月发原
工资福利,时长依据伤情和诊断证明定。
3.护理期方面,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单位负责护理;
评残后按护理等级付
护理费,分三个等级,比例为50%、40%、30%。
4.营养期按
工伤严重程度和医院意见确定,各地
赔偿标准不同,多按每天一
定金额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了部分
医疗费用后,对于小朱提出的“三期”赔偿有异议。小朱认为自己停工留薪期应算6个月,护理期需4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而公司觉得停工留薪期只能算4个月,且认为小朱生活能自理无需护理,营养期也最多2个月。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停工留薪期方面,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受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小朱的停工留薪期时长应依据其伤情及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来确定,而非公司或小朱单方面决定。
2、护理期上,若小朱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应负责。评定
伤残后需护理的,要依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护理等级和期限,按相应比例支付护理费。
3、营养期通常根据工伤严重程度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赔偿标准各地不同,一般按日计算。所以小朱的营养期也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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