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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院起诉住所地怎么确定

时间:2025.05.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确定管辖法院的住所地有相应规则:
1.双方若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2.要是没有约定:
当被告是自然人,若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要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不了,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就是住所地。
另外要注意,原告起诉时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但具体情况还得根据实际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何向小李借款5万元,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还款,小李欲起诉。小何为自然人,其住所地在A市,但他已在B市连续居住两年。小李住所地在C市。小李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小何住所地A市法院,还是经常居住地B市法院,亦或是自己所在地C市法院。

案情分析:

1、因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小何为自然人,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小何经常居住地为B市,所以B市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小李也可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一般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小李所在地C市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而小何住所地A市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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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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