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劳务关系里,因病身亡的责任承担要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1.视
同工伤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这种情况视同
工伤。
要是劳务接受方为提供劳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
赔偿责任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若劳务接受方没有为提供劳务者缴纳工伤保险,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非视同工伤情况:
无过错情况:
若不属于上述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务接受方一般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基于公平原则,劳务接受方可能要给予提供劳务者一定的补偿。
有过错情况:
要是劳务接受方存在过错,像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工作条件不佳等,加速或导致疾病发作身亡,那么劳务接受方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可能包含
医疗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
案情回顾:小何受雇于小李从事劳务工作。一次工作中,小何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发病后30小时死亡。小李未为小何缴纳工伤保险,小何
家属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小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因小李未为小何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小李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若小李不存在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等过错行为,通常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可视情况给予小何家属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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