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抢救费用支付主体分以下情形:
用人单位已缴纳
工伤保险费,抢救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后用人单位向
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其承担支付责任;
若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需偿还,否则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某公司,在工作中不幸受伤需紧急抢救。该公司此前依法为小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然而公司却拒绝垫付抢救费用,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小朱
家属无奈自行支付了费用,随后引发家属与公司就抢救费用支付主体的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抢救费用应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所以本案中公司拒绝垫付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小朱家属自行支付费用后,可要求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以弥补自身损失。若公司仍不配合,小朱家属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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