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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后房子内物品损坏由谁负责

时间:2025.05.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1.若物品损坏是承租人过错导致,像使用不当弄坏家电,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性损坏,如家具自然磨损,一般由出租人维修,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3.第三人行为导致物品损坏,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4.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如房屋质量问题致物品损坏,承租人无责,由出租人处理。

案情回顾:

小许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入住一段时间后,屋内的电视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小许认为是小李使用不当导致,应由小李承担维修费用;而小李称自己一直正常使用,是电视机自然老化所致,维修责任应归小许。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物品损坏,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正常使用导致物品损耗性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在本案中,需明确电视机损坏的原因,若能证明是小李使用不当造成,那么维修责任由小李承担;若确属电视机自然老化,即正常使用导致的损耗性损坏,则维修责任应由小许承担。
2、双方需就各自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电视机损坏的原因,以确定最终的维修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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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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