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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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买卖房产合同纠纷的行使管辖权法院的选定指南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判定问题,其具体情况如下述所示:1. 若双方在合同中对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而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便应严格遵照相关合约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2. 若并未对此类事项做出事先规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被告方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关法院管辖权的问题通常会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该尊重其意愿,根据该协议来确定适用于案件的管辖法院。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事先商定好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事宜,那么我们需要遵循法律的既定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若能满足生效的基本条件,便依旧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须在相互意肯的前提下作出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且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关系的确立不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在何种情形下由法院判决为无效的法律问题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情形主要包括:1.当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其中一方或多方并不具备实施这一民事行为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交易双方在协商并最终签署合同时,其各自的意愿表达并未做到真实无欺诈;3.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抑或是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尚的违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