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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的情况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5.03.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05人
律师解析:
1.买方未依约按时交付购房款,即便被催告后在合理时段内,仍未践行付款之责。
2.所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缺乏真实性,或者无法获取贷款批准,然而却未选用其他付款方式来完成付款义务。
3.私自更改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或者期限,并且未获得卖方的同意。
4.在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事务时,毫无缘由地拒绝配合或者拖延办理进程。
5.针对房屋存在的瑕疵等状况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致使合同无法持续履行。
倘若买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卖方具备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诸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需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胡分期支付购房款。但小胡未按时交付首笔款项,经小李催告后仍未支付。同时,小胡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不实未获批,也不采用其他付款方式,还私自更改付款期限,在办理过户时拒绝配合,且以房屋有瑕疵为由提不合理要求,致合同难履行。

案情分析:

1、小胡未依约按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仍未履行,构成违约。
2、其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且不换付款方式,私自更改付款期限,违反合同约定。
3、办理过户时拒绝配合及提不合理要求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小李有权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依合同和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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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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