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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有哪些情况

周* 河北-保定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7.07 18:25:55 314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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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逾期交房:合同对交房时间有明确约定,卖方未按此期限交付,违反了合同的时间约定,打乱了买方的入住计划。
(2)一房多卖:这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多个买受人可能都对房屋投入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先买受人的权益首当其冲受到侵害。
(3)房屋质量问题:交付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且未按约定处理的房屋,影响买方正常居住使用,使买方无法实现购房目的。
(4)产权瑕疵: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或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完整产权,面临诸多风险。
(5)不履行协助义务:拒绝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文件资料,会阻碍买方顺利完成产权登记,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转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遇到卖方违约,买方要及时收集证据,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07 22: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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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卖方逾期交房,买方可以书面催告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交房,若卖方仍未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二)遇到一房多卖,买方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三)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维修,若卖方不处理,可自行维修后要求卖方承担费用,也可要求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四)发现产权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消除权利受限情况,若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五)卖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买方可以发函催告,若仍不履行,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7-07 22: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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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交房: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2.一房多卖:同一房屋卖给多个买家,损害先买房人的权益。
3.房屋质量:交付的房子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且未按约定处理。
4.产权瑕疵:房屋有抵押、查封等情况,或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5.不协助:拒绝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文件资料。

若卖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其担责,如继续履约、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2025-07-07 21: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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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出现逾期交房、一房多卖、房屋质量问题、产权瑕疵、不履行协助义务等违约情形,买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里,卖方有按时交房、保证房屋质量、确保产权无瑕疵以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义务。若卖方出现逾期交房、一房多卖等违约行为,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此时,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如果遇到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7 20:4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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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会严重损害买方权益。逾期交房打乱买方入住计划,一房多卖使先买受人权益受损,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产权瑕疵妨碍产权过户,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产权登记办理。
2.为维护自身权益,买方在面对卖方违约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若卖方逾期交房,可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赔偿逾期期间的损失;遇到一房多卖,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可要求卖方维修或给予相应补偿;若存在产权瑕疵,可要求卖方解除权利受限情况或承担违约责任;当卖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可要求其配合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文件资料,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2025-07-07 19:27: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包含什么情况问题解答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二、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1、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2、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3、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对于房屋出卖人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关于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1.交付不能由于商品房为特定物,至若特定物之买卖,一旦其为自始客观不能,即沦为自始无效。因此,若双方所约定的商品房自开始订立时就不存在,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出卖人有欺诈之嫌,应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迟延谓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虽然《合同法》赋予买受人的解除权一般限定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但由于房屋这一特殊商品,质量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居住人的生命安全,且质量问题一般均为隐蔽问题,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赋予买受人可以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行使解除权。当然,并非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导致解约。对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可当然地行使解除权,法律无需苛求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样对于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如地基下沉等,这些问题同样是难以修复,对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买受人同样可行使解除权,且不以质量问题达到何种严重程度为要件。当然对于上述质量问题的确定,一般应通过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后确认。4.商品房的面积短少《商品房买卖解释》已将合理误差限定在3%之内,在3%之外,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而误差如上所述,既指建筑面积,也指套内建筑面积。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阳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的,则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店面房而言,如果位置、朝向的误差直接导致经过的客流量减少,受客人注意程度减少,外观的美观程度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营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的损害,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朝向、间距的误差,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朝阳变化等的处理,应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行处理。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允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只是在生活环境、便利生活方面受到影响,这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只能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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