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售卖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新疆 - 喀什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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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答疑法务

地区:新疆 - 喀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有可能会实施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后,首先可以判断具体是哪一方违约,若是房屋的出售方违约、且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购买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021-04-23 17:4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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