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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什么情况下能解除租赁合同

时间:2025.03.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租客没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让租赁物受损,房东能解除合同
2.租客未经房东同意就转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3.租客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租金,逾期达两个月及以上,房东可主张解除。
4.因非租客原因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房东可解除合同。
5.租赁期满,租客继续使用租赁物,房东未提异议则原合同继续有效,为不定期。
房东在合理期限通知租客后,可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案情回顾:

小李将房屋出租给小胡,约定不得擅自转租。然而小胡未告知小李,就将房屋转租给了小静。同时,小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导致部分设施损坏。此外,小胡还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租金。小李发现后,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小李同意擅自转租,违反约定,小李有权解除合同。
2、小胡没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致其受损,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3、小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租金,小李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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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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