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河北省,工伤
陪护费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时,由所在单位负责。
比如,职工因工伤导致肢体暂时无法活动,生活难以自理,在此期间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护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求。
二、评定
伤残等级后护理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且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3个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30%。
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可按上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不过,具体赔付标准可能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应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案情回顾:小朱在河北省某工厂工作时受伤,肢体暂时无法活动,生活难以自理。停工留薪期单位未安排专人护理,小朱认为单位应负责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伤残评定后,小朱经鉴定需生活护理,对护理费支付标准存在异议,认为应按较高标准支付。
案情分析:1、停工留薪期内,按照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时,单位应负责安排专人护理,小朱单位未安排专人护理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2、评定伤残等级后,应根据小朱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按相应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应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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