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10级
伤残可获得7个月的本人
工资作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
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
倘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进行计算;倘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这仅仅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而已。
在实际的工伤
赔偿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的项目,像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些项目的具体数额,需要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同地区在这些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工伤职工及其
家属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10级伤残。小朱与公司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较高,但公司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小朱觉得不合理,认为应按自己实际工资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实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的计算方法有
法规依据。
2、小朱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详细了解法规政策,确认公司计算无误,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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