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广东省,
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可不是固定不变的。
它主要是依据
受害人实际的误工时间来确定。
是以受害人因为受伤而实实在在减少的收入天数作为标准的,得从遭受伤害开始耽搁工作的那一天算起,一直算到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出现,就像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后还在持续误工的,那误工时间就可以一直计算到定残日后的一年。
同时,受害人提供的用来证明自己收入的材料必须得是真实有效的。
要是没办法证明自己实际的收入状况,那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来进行计算。
总而言之,误工费的计算得把多种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具体到每一个案子,都得根据实际的情况去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广东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小朱主张误工天数应计算到定残日后一年,小李(责任方)认为应按常规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小朱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真实性遭到小李质疑,双方就
误工费计算天数和收入证明真实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误工天数,若小朱能证明因
伤残疾后持续误工,按规定可计算到定残日后一年,否则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2、对于收入证明材料,小朱若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