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次性的
工伤赔偿金均应直接支付给
工伤员工本人。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此前已经为了处理有关工伤事宜而付出了必要的成本支出,那么便有可能出现协商并进行相应扣除的情况。
例如,倘若用人单位提前垫付了工伤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那么这笔款项就有可能被纳入到具体的核算过程中。
设立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的初衷在于确保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能为他们在遭受
意外伤害之后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以便更好地应对日常生活以及接下来的康复疗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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